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窃电有治没治

1998-11-09 来源:光明日报 马尔康 我有话说

从南到北,全国每个省区都有窃电者,还有一支窃电大军长年流动在河南、山东、安徽一带;北京市一年的窃电量相当于10万千瓦时的发电站30天的发电量;上海市新出现了16种窃电技术。如今,窃电者越来越多,窃电数额越来越大,窃电手段也越来越高明。对窃电,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。

窃电:触目惊心

满载着变压器、电线、电机,窃电者驱车来到高压线下,一头抛出三根电线飞架在高压线上,另一头连上变压器。高压电转眼变成低压电,电机即可运转了。一阵轰鸣忙碌后,便完工、收线,扬长而去。此种窃电集接线、生产一条龙,可谓高效率,做得天衣无缝,查无凭证。这只是我国目前上百种窃电手段中的一种,但它却反映了当今窃电的流行趋势:流动性大、技术性强。

在河南、山东、安徽一带流动着一支窃电大军。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,到处贩卖窃电“专利”,兜售窃电装置。有的还被奉为专家,被高薪聘往窃电现场作技术指导。近日,河南省查到几个窃电专业户,他们骑着摩托车走街串巷,专门帮人窃电,收取工钱和技术指导费。

据国家电力公司的同志介绍,全国每个省区都有窃电现象,福建、河南、山西等省最盛。农村窃电尤为严重,有的甚至由村长带头全村窃电,其中,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是窃电大户。据了解福建省每年窃电的有70—80%是乡镇企业和私营公司。大城市的用电情况也不容乐观,上海市居民家庭电费支出平均每月为100—200元,一些精明的市民就打起了窃电的主意,上海市广中西路一幢公房内,24户居民竟有17户窃电;奉贤供电局一个半月抓获934个窃电户,追回电费150万元,创下建国以来之“最”。北京市一单位由供电部门密封的16个电表箱全都被打开过。去年北京共查处2410户窃电户,其窃电量达5885万千瓦时,相当于一个10万千瓦时的电站30天的发电量。

电力部门头疼棘手的两件大事,一是大中型企业拖欠电费,二是乡镇小企业窃电。窃电不仅损害的是供电部门的利益,它还存在危险的隐患,私拉乱接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线路短路,一些铤而走险的人还因此而丧命。

查电:无可奈何

有窃电的就有查电的,窃电大军的克星是查电工。这两者间的矛盾也是可想而知的,东北曾出现过查电工被窃电者打死的恶性事件。被骂、被狗咬、被打似乎成了查电工的“家常便饭”。北京市供电局一个女同志讲了这样一件事,她和几个查电工去京郊查一个有窃电嫌疑的小炼钢厂,刚进大门,门就被关上,随即迎上来十多个气势汹汹、杀气腾腾的民工。面对这人多势众、一触即发之势,查电工只得撤退。查电工们无可奈何地说,如今吃电的比供电的凶,窃电的比查电的还牛。

花样百出,防不胜防的窃电招数也让查电工无可奈何。上海出现了16种窃电“技巧”,而且还在居民中相互传授,以对付查电工。造假技术也炉火纯青,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,供电部门特制的铅封、表封和铅封钳子都被造得真假难辨。更有甚者,他们在电度表上大做手脚,其高超的窃电技术能让电表回转,用10度电只象征性地走1度电,连查电工也难以觉察。再加上,用电户多,现有技术又很难确定窃电情况。窃电者在暗处,查电者在明处。窃电者有预谋、早有准备,往往查电工还没到,一切伪装就已就绪,即使查电工到场也难发现窃电的蛛丝马迹。

此外,对窃电者的处罚也难以执行,不能达到查一户、教育一片的作用,令查电工作难以展开。虽然电力法规定,当窃电时间不能查明时,按窃电日数180天计算,每日窃电时间为6小或12小时计算,可实际上对窃电量和窃电数目双方难以达成一致,法院也以证据不足推迟判决,往往一件案子得拖上两三年。有的窃电户与供电局对薄公堂之时,仍照窃不误。

对策:综合治理

在窃电者的头脑中存在一些错误的用电认识。有的人是素质较低,不知窃电的后果,仍有计划经济的“大锅饭观念”,认为电是国家的,国家是大家的,用国家的电不算偷,直到供电部门来查处教育时才恍然大悟;另一些人则是在利益驱动下明知故犯,把个人、小集体的眼前利益置于国家、集体利益之上,因利益的诱惑而不择手段。在一些乡镇企业和私营公司的小炼钢厂等高耗能工厂中,电费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达50—60%。业主为了降低成本、增加利润,便把窃电作为首选“良策”,一些人竟明目张胆地宣称“不偷电不富”。比如本应交10万元的电费,使用窃电技术后只交1万元电费,其余9万元就富了“窃电专家”、企业领导和部分职工的个人腰包。

现在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,认为窃电与地区发展相关,凡急于发展的落后地区,窃电现象越严重,等他们发展至一定的阶段,窃电的事情就自然少了。人们不禁要问:发展是否要以牺牲电力部门和国家的利益为代价;财富的积累是否必然伴随着不择手段的巧取豪夺?破山中贼易,破心中贼难,树立人们正确的用电观还任重道远。

猖獗的窃电者在某种程度上说是钻了查电技术落后的空子。目前仅凭对线损率的计算,只能肯定线损率大于15%时有窃电现象,但究竟窃电者是谁,窃电量是多少都不能判定。在窃电与反窃电的较量中,供电部门旧的防窃方法被窃电者熟知;一些新的方法也在被窃电者专研攻克。供电部门把电表装在电杆顶上或装在用户屋外,窃电者的长手却总能达到;现在,供电部门的铅封、铝封都封不住窃电的邪念,铁箱、铜箱都关不住窃电的黑手。研究防范窃电的技术、装置将是智慧和经验的结晶,是研究者攻关的课题。

尽管查电技术还比较落后,可北京市房山区却打过几次查处窃电的大胜仗,准确查获十多个窃电户,他们依靠传统法宝走群众路线,在区内广泛开展用电教育,提高群众依法用电的自觉性,重奖举报者,把窃电者置于人民群众的广泛而严密的监督之下,使他们无所隐匿。

查处窃电,需要社会各部门的支持。对于人多势众、拒不配合的“钉子户”,供电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共同查处,以保证查电人员的安全;除查电工要配备相机、录像机抢拍现场,留下凭证外,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,以增强查处的时效性和量刑的科学性。另据了解,某区供电局要求一窃电企业追补电费97万元,可地方政府上至市长、区长下至经委主任都以“保护企业家”为名前来说情,至今此事仍无结果。特别是在窃电现象较严重的城乡结合部,更需要地方政府团结协作、打击窃电、共治窃贼。

小资料:

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九章“窃电的制止和处理”中规定,窃电行为包括:

1、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,擅自接线用电;

2、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;

3、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;

4、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;

5、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败;

6、采用其他方法窃电。

关于对窃电查处的规定:

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,应予制止,并可当场中止供电。窃电者应按所窃电时补交电费,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。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,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,供应企业应提请司法机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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